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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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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么解除,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程序有两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程序的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应予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承诺(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间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可以选择,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当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一)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发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解除。

(二)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定的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以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该特别程序的规定。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