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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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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约中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时,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情简介:金融机构合约中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

2015年4月1日被告至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51×××06。截至2017年3月20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62306.55元整未给付。原告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本金为54497.72元、利息为5210.91元、违约金为13946.91元。

原告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后附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条)。单期手续费率:0%-1.67%,每月为一期,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

法院判决:格式合同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中,原告并未与被告就违约行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被告也未对2017年新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签名确认。虽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后附领用合约第六条对收费项目的变更及标准进行了约定,但上述条款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且不恰当地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因此,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格式合同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及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虽然法律规定了无效,但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建议老百姓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