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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导读: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业主可否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法邦网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业主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010年9月1日,胡某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甲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履行义务,但胡某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就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共欠32个月物业费。甲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2013年8月1日申请业主委员会督促胡某交纳,2014年8月份下律师函催交,但胡某还是未交纳。甲物业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胡某给付物业费。

法院判决:胡某应当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系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对小区的每一位业主包括胡某在内均具有约束力,胡某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胡某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胡某三日内给付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659.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律师说法: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对业主产生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胡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胡某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胡某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