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法学会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年会暨 《民法典》主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0-09-14 浏览量:1794次
金秋九月,清风送爽。2020年9月12日上午9时,长春市法学会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年会暨《民法典》主题研讨会在长春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隆重召开,来自吉林省内法律、财税、金融领域的各位领导及专家、学者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长春市法学会学术研究部主任余晓竹担任主持,长春市法学会副会长、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会长于晓光作会议总结。长春市法学会秘书长滕晓东,长春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史靖宇,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仇晓光,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律合规处处长蒋华,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培训部主任、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方也媛先后在会上致辞并发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高云峰热情接待了前来参会的嘉宾同志。
会议开始后,首先由长春市法学会学术研究部主任余晓竹介绍了本次大会的主要嘉宾及议程。
法学会秘书长滕晓东在致辞中代表长春市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对致力于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致以问候,对关心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发展的有关部门、承办本次会议的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赞助本次大会的远大集团长春分公司表示感谢。
滕晓东秘书长对研究会的发展提出了三点建议:
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维护者和模范践行者,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应把加强正确的政治引领摆在各项工作首位,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第二,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财税金融法治理论的探索与实践创新,把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当好党委政府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参谋助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法律问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抓住重点攻克难点,发挥智囊团作用;
第三,要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以党的政策为引领,把党建优势转变为研究会的发展优势,最大范围的团结和吸纳各学科各专业的研究力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联合攻关、互利共赢,通过课题研究、法律评估、论坛征文、法律服务、实际调研等途径吸纳成员积极参与研究会活动,加强团队协作,做好各单位工作同时,始终牢记研究会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史靖宇在致辞中代表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长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长春市法学会、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本次会议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到场的各位来宾表示问候。
史靖宇处长表示,我国经济现阶段正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热切需求同时也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之一,财税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体系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财税金融进行法律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总结理论成果,进而带动财税金融领域的经济发展就变得尤为重要,截至今日,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的会员已经达到二百余人,其中既包括了公检法、税务、律师、银行、公司等法律实务界代表,又包括了高等院校、专家学者等法学术界的代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同参与助力了我市法律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持,也为繁荣法学事业、加强法学研究、完善法学实践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是时下法律界最热点的话题,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民法典》关系着全国人民生活中的大事小情,本次会议的主题紧扣我国经济发展的热点与我是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的安排部署相契合,体现了研究会团体的责任和担当。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成立较早、规模较大,有着高校法治文化底蕴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参与主办本次会议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为律师和广大财税金融法治工作者建立了桥梁和纽带,为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繁荣法学研究,推进金融财税法治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每一位律师都应积极承担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自觉做中国特色律师事业的贡献者,坚持党对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领导,坚决贯彻党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在《民法典》主题研讨阶段,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仇晓光发言主题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信用体系的完善》。
仇晓光院长提到,本次选题的背景正式《民法典》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高利贷”的行为加以禁止,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予以降低,理论界和学界有人担心此举措可能会抑制民间借贷市场活力,从而存在衍生出更多非法放贷的风险,接下来仇晓光院长的报告结合央行曾于2018年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对放贷公司中出资人行为约束、出资资金监管、放贷公司外部信用延伸三点展开。
第一,深化放贷公司信用监管的程度,除了坚持对放贷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及外部借款人进行管理约束外,还应注意重视对放贷公司出资人的监管,将出资人股东纳入到监管范围中。
第二,对于放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对放贷资金进行严格监管,则可能会出现更多违法涉刑案件的发生,可考虑对放贷公司出资人的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监管,避免滋生风险;
第三,放贷公司外延性问题,放贷公司在催款时可能会把催款业务进行外包,同时对外包公司的五类具体行为进行了约束,如果对外包公司监管力度不够可能也会影响到放贷公司的整个信用体系,可以考虑要求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应外包公司就行监管。
通过以上三种监管或可从整体上提升放贷公司业务的信用环境,当综合信用环境提升,央行新条例施行的土壤将更坚实,最终满足于新形势下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明发言主题为《<民法典>视域下相关刑法适用问题》。
王军明副教授首先强调了《民法典》的出台对于社会民生及综合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性,并着重强调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关注。
第一,关于高空抛物的刑法适用问题,王军明提到,实践中高空抛物通常以民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定性 ,但实际上刑法对此也规定有些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论处,由此可见高空抛物不仅是民事问题,更需要刑法作为后盾加以保障;
第二,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刑法和民法是交叉相融的,民法主要从自卫权对公民加以保护,而刑法中除此以外还包括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防护,民法中对公民自卫权的规定是刑法正当防卫的来源之一,刑法的规定更为细化,其正当性来源有来自民法的借鉴但亦不仅限于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关于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和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民法不仅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且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拓宽了刑法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由此推动了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发展;
第四,民法中的自担风险和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的相关规定,因自担风险的行为产生自身损害,若在民法的价值判断上无需他方承担责任,则在刑法上也应有相同的价值判断,方不违背二法内在的价值基础;
第五,《民法典》关于虚拟财产改革权的属性有关规定,以及对于虚拟财产概念的定性对于刑法保护虚拟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权属性,仍有进一步论证的空间。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律合规处长蒋华发言主题为《担保制度变化对资产公司法律工作的影响》。
蒋华处长主要围绕着《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方面规定的变化,对资产公司处理保证、抵押等法律问题时的影响展开,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保证方式的变化,《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实质上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的变化,《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保证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均为六个月,另外针对现行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的情形,《民法典》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相关规定;
第三,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变化,《民法典》明确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彼此独立分别判断,更易于理解和适用;
第四,《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在抵押制定方面发生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是规定了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其二是明确了抵押权作为从债权随主债权转移无需登记。
未来资产公司将在法律工作方面适应《民法典》在保证、抵押制度方面的变化,适时改变认知,控制不良债权风险,通过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更好的服务经营工作。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培训部主任、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宣读了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的增补名单,会议决议增补副会长一名,常务理事四名,理事十名。
在向新成员表示祝贺之后,方也媛主任开始了主题为《刑民交叉视角合同效力认定》的报告发言,发言围绕着《民法典》中对合同无效认定的法律规定较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改变展开论述。
第一,《民法典》规定,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需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都认定为可撤销;
第二,《民法典》中删除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表述方式,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但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下的真实表示行为是否有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针对以上两点,在刑事案件中,有可能存在当事人通过合同进行诈骗使得相对方产生利益损失,若合同认定有效则其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反之则只能向被告人主张责任。纵观2007年至2020年的最高院的诸多公开判例显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当刑事案件中包含合同行为时,往往不单纯根据犯罪是否成立来判断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在于双方是否都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是否有通谋的合议。
在同一案件中从刑事和民事两个角度对同一事实进行认定,该认定是否应当一致,若存在差异应该如何调整,有待进一步探讨。
会议最后由长春市法学会副会长、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会长于晓光作会议总结。
于晓光会长首先对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与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共同举办的本次会议给予高度评价,实务工作者参与到理论研究中的形式,使得双方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各行各业的精英,参会者力足以本行业,从自身所长出发,能够更精准到找到《民法典》在社会上各个角度可以实现的价值。本次组织学习《民法典》不光是学习《民法典》本身,更是放宽视野,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对《民法典》进行解读,掌握《民法典》真正的内涵和价值,据此来解决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才是研究会讨论《民法典》的重要性之所在。
于晓光会长对研究会《民法典》的学习强调以下六点:
第一,《民法典》立法的核心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国家的凝聚力,使得国民都能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民法典》在调整的主体上,不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还加入了非法人组织,法条的这种变化解决了过去社会中存在的“挂靠”乱象,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
第三,《民法典》更强调了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有利于加强信用社会的建设,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四,《民法典》更强调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从业者更应从自身角度出发,提高道德标准和模范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民法典》更注重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以法律的形式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在争取金山银山的同时保护好绿水青山。
第六,《民法典》拓宽了解决民事纠纷的路径,即不仅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当习惯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也可以纳入到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中来。
最后,于晓光会长对未来研究会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寄予深厚的希望,未来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为长春市财税金融法律的发展贡献力量。
会议最后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不仅收获了丰厚的学术成果,还壮大了研究会的学术研究队伍。
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高云峰再次对与会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对中国远大集团长春分公司为本次会议提供的赞助表示感谢。
吉大律师事务所将在高云峰主任的带领下,未来将会一如既往的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长春市法学会及财税金融法治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始终秉承“格物致业,良知致行”的办所理念,服务好广大法律受众群体和社会各界同仁。